实践案例 以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审判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行政处罚案件的司法认定与启示意义
火狐直播ios版下载来源:火狐直播ios版下载    发布时间:2025-04-02 11:52:58

  习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法治产品”。权威、规范的案例能够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办理案件质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为此,本刊推出“中国审判实践案例”栏目,展现习法治思想在中国司法审判中的具体实践,期待通过记录与见证,助推、引领各级法院深入践行习法治思想,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服务“抓前端、治未病”,引领社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近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某油脂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系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该案的审理确立了相关裁判规则,为促进“情理法”相统一、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积累了有益的法治经验,是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法治思想,以司法守护食品安全的生动实践和具体体现。同时,该案反映出的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遇到的一些法律难题,以及市场监管处罚中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亟待从完善裁判规则、规范监管行为、实质解决争议等方面加以解决。

  2020年12月25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信,反映某油脂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产品介绍中存在医疗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等法律规定。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5日进行立案,先后经调查取证、延长办案期限、举行听证等程序,于2021年10月18日对某油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某油脂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产品介绍的行为属于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了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某油脂公司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责令某油脂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5万元。某油脂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某油脂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确认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复议决定违法;二、驳回某油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油脂公司、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认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包括以下四点:

  第一,某油脂公司在企业微信公众号发布产品介绍的行为是否属于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某油脂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从生产企业及品牌、产品原料及品质等方面介绍其所提供的产品,目的是提高其产品竞争力和公众对其产品的认可度,其内容对读者的消费导向具备极其重大影响,且从在案证据看,某油脂公司公众号在产品介绍中提供了链接,点击后直接转至该公司授权经销商运营的某电子商务平台内“某食用油自营旗舰店”,可以证明其介绍宣传的内容具有很强且明显的关联性和导向性,属于《广告法》规定的商业广告活动,应当遵守《广告法》的规定。

  第二,某油脂公司发布广告的行为是否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中,“压榨玉米油”部分有关“对降低脂肪,预防和改善心脑血管疾病具有一定促进作用”的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属于通过直接表达的方式宣称该食品所含物质或某种成分针对某种疾病具有预防或治疗的功能,构成了发布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者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因此,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油脂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正确。但上述产品介绍中“小榨浓香菜籽油”“压榨葵花籽油”部分有关“具有一定软化血管、延缓衰老的功效”“可增强血管的柔性和弹性,对降低脂肪有一定帮助”的内容,属于声称产品所含物质具有一定保健功能。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油脂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是否明显不当?某油脂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相关违法广告,维持的时间较长,某油脂公司关于对其实施的广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油脂公司发布广告的部分行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且某油脂公司在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能够认识自身错误,并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及时对违法的广告内容做整改,并删除违法广告。

  第四,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复议决定是不是合乎法律?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虽然在复议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日,并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但其在期限届满后方向复议各方当事人送达该通知书。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超过法定期限送达延期通知书构成程序轻微违法,并无不当。但一审法院依据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被诉复议决定时间认定其超期作出决定,构成程序轻微违法不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一、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二、变更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罚款15万元”部分,改为“罚款10万元”;三、撤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四、驳回某油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习指出,“食品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未来,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考验。老百姓能不能吃得安全,能不能吃得安心,已经必然的联系到对执政党的信任问题,对国家的信任问题”“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国之大者”,事关民生福祉、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并且,食品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容忍度低,信息传播渠道多、速度快、涉及面广,易引起重大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19年2月5日,经中央批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作出规定。食品安全是食品进入市场的最低门槛,其要求生产经营者确保其提供的食品没有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的健康危害。例如,禁止滥用非法添加剂或者预防沙门氏菌等微生物对食品的污染。实践中,食品安全的问题多种多样,食品卫生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此外,食品安全的保障强调人人有责,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生产经营者的首要责任。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食品安全链条中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在某一种意义上对食品安全起着决定性作用。近年来,随着网络、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利用微信公众号来进行推广宣传。其中,有的生产经营者违反《广告法》规定对食品作夸大宣传,以此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涉案产品为食用油,是群众生活必备物资。某油脂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产品介绍的行为属于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应当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某油脂公司发布广告过程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者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容易误导消费者,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于法有据。法院在审理涉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案件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法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本案中,某油脂公司在该微信公众号发布产品介绍,其中“小榨浓香菜籽油”的介绍中写有“其含油酸、亚油酸等不饱和脂肪酸等高达92%,油酸、亚油酸具有一定软化血管、延缓衰老的功效”,在“压榨玉米油”的介绍中写有“含有亚油酸、植物甾醇、维生素等多种营养元素,不饱和脂肪酸含量达到80%以上;对降低脂肪、预防和改善心脑血管疾病具有一定促进作用”,在“压榨葵花籽油”的介绍中写有“葵花籽油含有天然维生素E、亚油酸等对身体有好处的物质,可增强血管的柔性和弹性,对降低脂肪有一定帮助”等内容。在上述产品介绍下方有“阅读原文”链接,点击后跳转至某油脂公司的受托经销商在某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的“某食用油自营旗舰店”店铺。

  从上述产品介绍内容看,某油脂公司在介绍“压榨玉米油”部分中有关“对降低脂肪,预防和改善心脑血管疾病具有一定促进作用”的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属于通过直接表达的方式宣称该食品所含物质或某种成分针对某种疾病具有预防或治疗的功能,构成了发布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者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因此,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油脂公司该部分内容介绍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正确。某油脂公司在产品介绍中有关“小榨浓香菜籽油”“压榨葵花籽油”部分“具有一定软化血管、延缓衰老的功效”“可增强血管的柔性和弹性,对降低脂肪有一定帮助”的内容,属于声称产品所含物质具有一定保健功能,并不属于通过直接表达的方式宣称该食品所含物质或某种成分针对某种疾病具有预防或治疗的功能。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认定某油脂公司该部分介绍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量了某油脂公司发布上述广告的内容、时间、方式且本案中无广告费用等因素,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某油脂公司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责令某油脂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5万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油脂公司作出处罚决定时,已经综合考量某油脂公司发布广告的违法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某油脂公司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从轻处罚。由于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适当处罚有利于教育被处罚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增强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更有助于树立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对广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除适用《广告法》的具体规定确定处罚种类及幅度以外,还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确定的根本原则和制度,根据案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详细情况,综合全案事实考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还有是不是存在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

  本案中,某油脂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相关违法广告,维持的时间较长,某油脂公司关于其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规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情形,且已超过行政处罚两年时效,对其实施的广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油脂公司发布广告的部分行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且某油脂公司在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能够认识自身错误,并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及时对违法的广告内容做整改,并删除违法广告。

  综合考量以上因素,二审法院认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油脂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在处罚数额的裁量上明显过重,属于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实践中,对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判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也可以判决变更。本案中,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二审法院没选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的判决方式,而是变更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罚款15万元”部分,改为“罚款10万元”。因此,实现行政争议实质化解,需要在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下平衡各方利益,依法优先适用最能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判决方式,让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实现公平正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优化营商环境中,法治政府建设是重中之重。法治政府建设有助于破除不合理的门槛和限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有助于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有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公司制作经营成本;有助于加强产权保护,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在法治政府建设中,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必然的联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罚款是较为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科学规范设定和实施罚款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进一步提高罚款规定的立法、执法质量,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202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主要目标是罚款设定更加科学,罚款实施更规范,罚款监督更有力,全方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升。这是我国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的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旨在解决“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突出问题。

  本案中,相关证据并未曾发现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逐利执法问题。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广告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已经综合考量各种各样的因素,对某油脂公司作出从轻处罚,罚款15万元。二审法院认为,由于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来认定某油脂公司违反《广告法》的事实和情节已发生变化,某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油脂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在处罚数额的裁量上明显过重,属于明显不当。故二审法院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之罚款金额判决变更为处罚10万元,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该判决既坚持依法审判,又有利于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且能有实际效果的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了程序空转,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因此,适当处罚有利于教育被处罚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增强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更加有助于树立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